罪犯胡振球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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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2 15:16:24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47号

 

  罪犯胡振球,男,1992年5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仙桃市人,住湖北省仙桃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0日作出(2021)湘06刑初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振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履行完毕)。刑期自2020年11月9日起至2034年11月8日止,2021年7月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胡振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2022年1月、4月、6月为辅助岗位罪犯,圆满完成劳动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累计获考核分30分;2022年8月至12月,2023年1月该犯为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考核分53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4次,并余26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胡振球财产刑判项已全部执行完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罪犯胡振球虽系运输毒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但其系从犯,且犯罪未遂。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次呈报减刑已延长其减刑的起始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振球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胡振球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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