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91号
罪犯胡志刚,男,197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攀枝花市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02年被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1年8月8日、2015年5月20日、2016年4月27日被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6月1日被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系累犯、毒品再犯。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2019)湘0602刑初6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志刚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次缴纳1000元)。刑期自2019年6月15日起至2027年10月14日止,2020年1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胡志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有四次违规扣分现象:2020年9月13日该犯在警察巡查时不及时起立报告,扣20分,2021年7月28日与同犯发生争执,扣30分,2021年12月1日轮值时谩骂值班员,扣20分,2023年3月1日早晨未经同犯允许私自拿他人物品,扣2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22年2月、2023年4月、7月、8月,均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分别奖8分,但有一次扣分现象:2023年4月12日在车间违反劳动现场管理规定,扣1分。截止2023年07月获表扬7次,并余5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均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五次犯罪前科、曾因吸毒被三次行政拘留,系累犯、毒品再犯,服刑期间有多次违规情形,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低,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志刚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胡志刚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