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黄华峰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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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2 15:58:20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54号

 

  罪犯黄华峰,男,198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文盲,湖南省桃江县人,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2006年10月27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9年9月5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4)云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华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后,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2014)岳中刑一终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一、维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黄华峰的定罪部分;二、撤销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黄华峰的量刑部分;三、原审被告人黄华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履行完毕)。刑期自2013年7月21日起至2028年7月20日止,2015年9月1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2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6刑更669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2019年10月22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1180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2022年1月2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90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服刑期至2027年3月20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华峰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被评为监狱2021年和2022年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分别获考核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2022年1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3月、5月至7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考核分217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5次,并余1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黄华峰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因表现突出被评为2021年、2022年年度积极分子,且其财产刑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鉴于该系毒品再犯,有吸毒史,且犯运输毒品罪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犯罪,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间隔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已延长其减刑的间隔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华峰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黄华峰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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