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36号
罪犯黄见华,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祁阳县人,住湖南省祁阳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6月29日被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8月31日被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7年1月29日刑满释放。系累犯、毒品再犯。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8日作出(2018)湘0903刑初9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见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1日作出(2019)湘09刑终2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9月4日起至2032年9月3日止,2019年9月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见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在2022年1、2、3、5、6月、8至12月、2023年1至7月劳动定级为一类四级,完成劳动任务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分别奖劳动分6分。截止2023年07月获表扬9次,并余19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原判刑期十五年的涉毒类犯罪罪犯,系累犯、毒品再犯且有吸毒史,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见华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黄见华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