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786号
罪犯朱道兵,男,197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于2011年1月21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1日作出(2018)鄂0682刑初1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道兵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次缴纳二万三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朱道兵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四千一百五十四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鄂06刑终32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朱道兵的判决。刑期自2018年3月30日起至2030年3月29日止,2020年1月2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朱道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8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奖12分。2021年6月20日与他犯发生肢体冲突,扣30分;2021年8月20日在车间劳动时动手打他犯,扣30分。截止2023年04月表扬6次,并余4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均属于一般违纪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一人犯数罪、系涉黑类罪犯,近两年月均消费高达519.2元但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服刑改造期间有违规扣分,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道兵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09月06日
附:罪犯朱道兵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