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蒋小明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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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2 16:05:26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32号

 

  罪犯蒋小明,男,196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湖南省华容县人,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7日作出(2018)湘0921刑初1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蒋小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0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0元(执行期间原已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8703470元(执行期间原已缴纳)。被告人蒋小明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7日作出(2019)湘09刑终2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2月29日起至2030年12月10日止,2019年8月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月2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330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服刑期至2030年5月10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蒋小明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在2021年度2022年度连续两年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共获专项加分2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月、3月、5月至9月、12月和2023年7月该犯作为非生产性岗位罪犯,劳动级别为3类1级,当月圆满完成岗位劳动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共获劳动改造加分90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4次,并余33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蒋小明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因表现突出被评为2021年、2022年年度积极分子,且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小明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蒋小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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