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廖浩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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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2 16:06:52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867号

 

  罪犯廖浩,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新化县人,住湖南省新化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湘1322刑初4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廖浩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次已缴纳)。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4日作出(2020)湘13刑终82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廖浩撤回上诉。刑期自2019年5月7日起至2034年5月6日止,2020年6月1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廖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1月份至10月、12月和2023年1月至4月在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超额完成监区人均任务,累计获劳动改造加分124分。截止2023年04月表扬6次,并余36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鉴于该犯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与者,属法定从严对象,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起始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已延长其减刑的起始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浩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09月06日

附:罪犯廖浩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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