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12号
罪犯李尤忠,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岳阳市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2日作出(2018)湘0611刑初21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李尤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执行期间原已缴纳人民币6000元)。二、追缴被告人李尤忠诈骗所得人民币270000元,返还给各被害人。三、拍卖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扣押、移送的被告人李尤忠以卢伏生名义购买的,号牌为湘F3Y685,发动机号为916066357,车辆识别代号为LGXCG4DF5G0165540的比亚迪牌汽车,拍卖所得价款及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扣押的被告人李尤忠的现金9380元,返还给各被害人;四、追缴被告人李尤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得人民币563.71万元返还给各被害人(执行期间原已缴纳人民币4000元,本次缴纳3000元)。被告人李尤忠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7日作出(2018)湘06刑终255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李尤忠撤回上诉。刑期自2017年5月2日起至2024年11月1日止,2018年9月1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7月23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352号刑事裁定减刑三个月。服刑期至2024年8月1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尤忠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该犯在2021年4月自学考试及格一科(变态心理学),获专项加分50分。该犯在2021年10月自学考试合格一门(旅游英语翻译),获专项加分50分。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月至7月、9月、10月、12月和2023年1月至6月在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共获劳动改造加分139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6次,并余2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李尤忠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在近二年的服刑期间月均消费达369元,高于最低消费200元,本次履行退赔3000元。鉴于该犯系三类罪犯,且其财产刑未全部履行完毕,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间隔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次呈报减刑已将其减刑的间隔时间延长,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尤忠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李尤忠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