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80号
罪犯荣晓楠,男,198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湖南省东安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6日作出(2007)东中法刑一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荣晓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7年6月24日起,2007年9月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6月10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粤高法刑执字第96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2年10月23日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刑执字第602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14年6月18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岳中刑执字第84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2015年12月2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岳中刑执字第244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2018年2月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6刑更206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2020年6月1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219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服刑期至2024年8月9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荣晓楠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被评为监狱2022年度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月-12月、2023年1月、3月-7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258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9次,并余13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荣晓楠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故意伤害造成一死一重伤严重后果,系主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次呈报减刑已将其减刑的间隔时间延长,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荣晓楠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荣晓楠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