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黄少华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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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2 16:13:08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27号

 

  罪犯黄少华,男,198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湖南省蓝山县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4日作出(2018)湘0111刑初1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少华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0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0元。责令退赔各被害单位4642370元。因该犯不服原判,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湘01刑终1120号刑事判决:一、维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8)湘0111刑初130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上诉人黄少华犯职务侵占罪的定罪量刑部分、犯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部分及第二项;二、撤销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8)湘0111刑初130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上诉人黄少华犯挪用资金罪的量刑部分及合并执行部分;三、上诉人黄少华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0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0元(原已缴纳60000元)。责令退赔各被害单位4642370元(原已缴纳20000元,本次缴纳20000元)。刑期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25年1月6日止,2019年1月1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7月23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244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服刑期至2024年9月6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少华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被评为监狱2022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该犯2021年12月获得自学考试三门单科证书,获奖励分150分。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3月至2023年4月该犯从事非直接生产岗位,劳动级别为三类1级,2023年5月至2023年7月该犯从事非直接生产岗位,劳动级别为三类2级,共获奖励分164分。截止2023年07月获表扬6次,并余20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曾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低,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少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黄少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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