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773号
罪犯杨保林,男,199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秦安县人,住甘肃省秦安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2019)湘0102刑初2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保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杨保林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湘01刑终1357号刑事判决,对该犯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2029年7月10日止,2020年4月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保林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在2020年7月、2021年5月、6月实际完成本人劳动定额为70%以下。共扣劳动改造分30分;2021年5月21日,狱政科在车间巡查过程中,问该犯问题,该犯回答问题时未起立、蹲下,扣考核分10分;该犯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二级,2022年1月、3-8月、10-12月、2023年1-4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共奖劳动改造分140分。截止2023年04月表扬6次,并余28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虽有违监行为,但此次违监扣分属于一般违纪行为,不影响整体,罚金五万未履行,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保林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2023年09月06日
附:罪犯杨保林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