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龙勇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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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2 16:21:22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45号

 

  罪犯龙勇,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本科,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2016)湘0105刑初字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龙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2015年5月20日起至2020年5月19日止,在服刑期间因发现漏罪,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4日作出(2019)湘0111刑初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龙勇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合并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责令被告人龙勇退赔非法所得人民币486.5万元,返还受损失方(执行期间本次缴纳1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2019)湘01刑终657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龙勇撤回上诉。刑期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2027年5月19日止,2019年6月1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龙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11月、2023年3月-7月,该犯劳动定级为一类三级,超额完成生产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累计获劳动改造奖分48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9次,并余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该犯在近两年的月均消费仅96.8元,低于最低消费200元,本次履行财产性判项1000元。鉴于该犯系三类罪犯,属法定从严对象,对其减刑需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起始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次刑罚变更已延长其减刑的起始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勇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龙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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