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613号
罪犯黄云平,男,1993年9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住贵州省习水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2018)湘0602刑初4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云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执行期间原已缴纳18694元,本次缴纳14000元)。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31日作出(2018)湘06刑终4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0月30日起至2031年10月29日止,2019年4月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9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748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服刑期至2031年6月29日止。
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云平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因改造表现突出,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奖专项奖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在2022年1、2、3月、5月至12月和2023年1月至4月期间,劳动定级为一类二级,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劳动奖分150分。截止2023年04月表扬4次,并余45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曾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恶势力犯罪罪犯、原判刑期十年以上的暴力性犯罪罪犯,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云平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09月06日
附:罪犯黄云平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