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尹少磊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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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2 16:24:28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06号

 

  罪犯尹少磊,男,197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河南省许昌市人,住河南省禹州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2016)湘1103刑初40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尹少磊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尹少磊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日作出(2017)湘11刑终1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期间又因发现漏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湘0203刑初51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尹少磊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前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十一万元,责令与尹天定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784470元(本次履行10000元)。刑期自2015年12月17日起至2031年12月16日止,2019年4月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尹少磊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有一次严重违监行为,即:2019年7月3日晚狱政科干警发现该犯打乱互监组,扣教育改造分150分。此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有明显进步,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2-8月、10-12月、2023年1-5月期间,劳动定级为2类3级,均能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劳动改造分120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9次,并余28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尹少磊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有一次严重违监行为,但自2020年以来服刑期间有明显进步,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在服刑期间月均消费仅226元,超过最低消费200元,本次履行退赔10000元。但鉴于该犯系三类罪犯,且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起始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次呈报减刑已延长其减刑的起始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尹少磊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尹少磊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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