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建仁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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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2 16:26:10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686号

 

  罪犯杨建仁,男,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桃源县人,住湖南省桃源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湘0725刑初1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建仁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7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70000元(未履行),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对被告人用于违法犯罪的财产,依法予以没收;对被告人、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依法予以追缴;对本案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但经查实来自莫大力、梅彪波的财产,依法予以追缴;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款项,一并依法予以追缴(该犯违法所得款500000元,本次履行20000元)。宣判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4日作出(2020)湘07刑终83号之二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8月2日起至2024年8月1日止,2020年7月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建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2022年9月底该犯参加监狱组织的行为养成验收比赛活动中获得一等奖,获考核分5分;该犯被评为监狱2022年度改造积极分子获考核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劳动能力等级为一类三级,2022年2月至3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分别获考核分8分;该犯劳动能力等级为一类四级,2022年6月至9月均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分别获考核分6分;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四级,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均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分别获考核分6分。截止2023年04月表扬6次,并余2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22年度被评为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黑恶势力犯罪罪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建仁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09月06日

附:罪犯杨建仁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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