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梁卫风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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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2 16:28:02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81号

 

  罪犯梁卫风,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湖南省娄底市人,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2018)湘0603刑初1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梁卫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10万元。对被告人梁卫风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30万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本次缴纳5000元)。被告人梁卫风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2019)湘06刑终2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8月10日起至2028年12月8日止,2019年7月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梁卫风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月至3月为1类3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2022年5月至9月、11月至2023年3月为1类4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每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共获奖励分84分;2023年4月至7月为2类3级辅助生产岗位罪犯,当月圆满完成岗位劳动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共获奖励分32分。该犯2019年9月至11月、2020年1月、2020年1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70%各扣劳动改造分10分。截止2023年07月共折表扬8次,并余47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涉案数额巨大,且财产刑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月均消费326元,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卫风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梁卫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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