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80号
罪犯周书久,男,1983年9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衡东县人,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2日作出(2017)湘0681刑初3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书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执行期间原缴纳2000元);继续追缴周书久、李俊杰的犯罪所得416020元,发还被害人(执行期间原缴纳2000元,本次缴纳10000元)。被告人周书久及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1日作出(2018)湘06刑终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32年4月18日止,2018年6月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2月24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927号刑事裁定减刑三个月。服刑期至2032年1月18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书久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1月至6月为1类2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每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共获奖励分60分;2022年7月至2023年4月为1类1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每月完成监区人均任务150%以上,共获奖励分150分;2023年5月至7月为2类2级辅助生产岗位罪犯,当月圆满完成岗位劳动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共获奖励分30分。该犯于2021年12月13日在车间擅自超越活动范围,被扣考核分30分。截止2023年07月共折表扬7次,并余33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金融类罪犯,财产刑判项未履行完毕,月均消费为485.23元,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书久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周书久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