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佳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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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2 16:37:02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90号

 

  罪犯李佳,男,1989年9月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吸食毒品,2021年2月9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行政拘留五日。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2021)湘0602刑初7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次已缴纳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交付执行。刑期自2021年8月3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2022年2月2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佳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月至12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劳动分20分;2023年1月至7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30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2次,并余589.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能积极履行财产刑,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有吸毒史,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佳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李佳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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