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54号
罪犯黄科文,男,197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6日作出(2018)湘06刑初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科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执行期间本次缴纳三千元)。因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2019)湘刑终413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一审判决的定罪量刑部分。刑期自2017年3月12日起至2032年3月11日止,2020年10月2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科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21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1月、3月至8月、10月至2023年7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该犯劳动定级为一类一级,超额完成生产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150%以上,2022年2月、9月该犯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一类一级,完成生产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累计获劳动改造奖分289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6次,并余55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黄科文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因改造表现突出被评为2021年度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在近二年的服刑期间月均消费达554元,高于最低消费200元,本次缴纳没收财产3000元。鉴于该犯系毒品犯罪,有吸毒史。在财产刑未全部履行的情况下,仍然在监狱进行较高消费,说明其积极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的意愿不强,亦反映出悔改不彻底,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起始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次刑罚变更已延长其减刑的起始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科文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黄科文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