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76号
罪犯黄梁军,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2009年7月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1年11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8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9年7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九千元,于2020年5月7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2020)湘0281刑初30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梁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本次缴纳8000元)。对被告人黄梁军的违法所得700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本次缴纳700元)。刑期自2020年8月12日起至2024年8月11日止,2020年12月2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梁军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1月、4月至7月、9月、10月为1类2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2022年12月、2023年3月为1类1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2023年5月为1类4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2023年6至7月为1类3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每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共获奖励分126分;2022年8月、11月、2023年1月、2月、4月为1类1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完成监区人均任务150%以上,共获奖励分75分。截止2023年07月共折表扬6次,并余17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义务,遵守监规纪律,被评为2022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前科较多,有吸毒史,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期,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梁军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黄梁军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