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谢斌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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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2 16:45:54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43号

 

  罪犯谢斌,男,197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7日作出(2009)武刑初第1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满后因发现漏罪,且又犯新罪,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6日作出(2020)湘0702刑初19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斌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9月4日起至2026年2月3日止。2021年4月15日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以(2021)湘0702刑监4号再审决定书,认为2009年5月27日作出(2009)武刑初第165号刑事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应予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2023年5月11日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0702刑再13号刑事判决:撤销(2009)武刑初第165号刑事判决的第三项中的量刑部分;对原审被告人谢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2020)湘0702刑初196号刑事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9年9月4日起至2028年3月11日止,2020年9月2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谢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在2022年1月至9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考核分127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4次,并余497.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谢斌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参与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本次呈报减刑已将其减刑的起始时间延长,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斌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谢斌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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