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黄时祥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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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2 17:02:15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22号

 

  罪犯黄时祥,男,198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武穴市人,住湖北省武穴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湘0682刑初2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时祥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黄时祥违法所得15308010元(本次缴纳一万元),其他共犯退缴金额可予抵扣,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刑期自2020年3月23日起至2024年3月22日止,2020年10月2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时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1月、3月、4月、9月至2023年1月为一类2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2023年2月、3月为一类4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2023年5月、7月为1类4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且每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共获奖励分108分。截止2023年07月获表扬6次,并余18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低,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时祥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黄时祥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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