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10号
罪犯黄为民,男,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新邵县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2016)湘05刑初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为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5年9月19日起至2025年9月18日止,2016年10月1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5月31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333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2021年7月23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261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4年8月18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为民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6月至2022年7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16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5次,并余38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故意伤害至人死亡,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为民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黄为民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