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黄文军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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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2 17:06:33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64号

 

  罪犯黄文军,男,198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东县人,住湖南省邵东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6日作出(2017)湘0521刑初4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文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原审判决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以致罪责刑不相适应、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3日作出(2018)湘05刑终10号刑事判决,撤销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2017)湘0521刑初4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文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清)。刑期自2017年6月17日起至2025年6月16日止,2018年4月1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9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746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服刑期至2024年10月16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文军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3月至2023年2月、2023年5月至7月为1类2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每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共获奖励分150分。截止2023年07月共折表扬7次,并余35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义务,遵守监规纪律,虽有违纪行为,但都属于一般违纪扣分,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文军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黄文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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