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黄效瑀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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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2 17:09:22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26号

 

  罪犯黄效瑀,男,198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湘06刑初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效瑀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本次已缴纳20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2021)湘刑终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1月22日起至2027年11月21日止,2021年7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效瑀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被监狱评为2022年度改造积极分子,获专项加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月至12月和2023年1月至7月该犯从事辅助生产岗位和直接生产岗位,当月圆满完成岗位劳动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共获劳动改造加分223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4次,并余37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黄效瑀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因表现突出被评为2022年年度积极分子,且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鉴于罪犯系毒品犯罪,且有吸毒史,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已延长其减刑的起始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效瑀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黄效瑀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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