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黄昭泰减刑一案

分享到:
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2 17:14:56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30号

 

  罪犯黄昭泰,男,198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衡阳县人,住湖南省衡阳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2015)株中法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昭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2016)湘刑终第39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改判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执行期间已缴纳10000元,本次缴纳40000元)。刑期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27年11月10日止,2017年3月1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0月22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1117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2年1月2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303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服刑期至2026年11月10日止。
  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昭泰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2022年9月底该犯参加监狱组织的行为养成验收比赛活动中获得一等奖,获考核分5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劳动能力等级为一类二级,2022年2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考核分10分;该犯劳动能力等级为二类三级,2022年6月至8月均圆满完成劳动任务,分别获考核分8分;该犯系辅助生产岗位罪犯,劳动能力定级为二类三级,2022年10月至2023年1月均完成岗位劳动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分别获考核分8分;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三级,2023年4月至5月均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分别获考核分8分;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一级,2023年6月完成监区人均任务150%以上,获考核分15分;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一级,2023年7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获考核分12分。该犯2022年8月、2022年9月分别因跟同犯打架,两次各扣考核分5分。截止2023年07月获表扬4次,并余36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虽有两次扣分现象,但均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原判刑期十年以上的涉毒类犯罪罪犯且有吸毒史,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昭泰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黄昭泰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