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江全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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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2 17:18:09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34号

 

  罪犯江全,男,198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0日作出(2021)湘0103刑初1369号刑事判决,一、认定被告人江全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本次已缴纳);二、三被告人违法所得145600元(本次已缴纳)予以追缴。刑期自2021年5月18日起至2024年5月17日止,2022年5月1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江全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在2022年11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7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劳动改造分116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2次,并余39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义务,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江全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江全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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