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蒋磊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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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2 17:19:25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40号

 

  罪犯蒋磊,男,200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湖南省东安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湘1122刑初1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磊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曾福、马安培、蒋磊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易秀娟等经济损失3048.29元(本次缴纳3048.29元)。被告人曾福和被告人蒋磊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4日作出(2021)湘11刑终1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7月6日起至2032年7月5日止,2021年8月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蒋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在2022年6月至7月为辅助岗位罪犯,均圆满完成劳动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累计获考核分24分;2022年1月、2022年8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2月、4月至7月为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考核分106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4次,并余21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蒋磊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经济损失赔偿并全部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因该犯案发时还未满十八周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间已经成年的,对其减刑、假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适度放宽。但鉴于该案系暴力型犯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害人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属法定从严对象,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起始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已延长其减刑的起始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磊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蒋磊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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