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63号
罪犯金抚及,男,198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华容县人,住湖南省华容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2018)湘0602刑初690、813号刑事判决:一、认定被告人金抚及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时已缴纳)。二、被告人金抚及、易立、陶勇辉、刘希乐、王芳等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五万元,予以没收,上交国库(已履行)。被告人金抚及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0日作出(2019)湘06刑终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9月19日起至2025年3月8日止,2019年5月2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7月23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450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服刑期至2024年8月8日止。
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金抚及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21年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专项分10分;2023年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奖专项分2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5月至6月每月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150%以上,分别奖15分。截止2023年07月获表扬6次,并余11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曾被评为202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23年度被评为省改造积极分子,财产性判项原已缴纳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抚及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金抚及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