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23号
罪犯康惠芳,男,199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于都县人,住江西省于都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3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康惠芳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原已缴纳5000元,本次缴纳3000元)。刑期自2014年3月7日起至2029年3月6日止,2015年1月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7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9刑更411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2019年5月31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420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2021年7月23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416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7年8月6日止。
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康惠芳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在2022年9月底该犯参加监狱组织的行为养成验收比赛活动中获得一等奖,获考核分5分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劳动能力等级为二类三级,在2022年2月至9月均圆满完成劳动任务,每月分别获考核分8分;该犯系辅助生产岗位罪犯,劳动能力定级为二类三级,在2022年10月至2023年1月均完成岗位劳动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每月分别获考核分8分;该犯系辅助生产岗位罪犯,劳动能力定级为二类一级,在2023年2月完成岗位劳动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获考核分12分;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一级,2023年6月至7月均完成监区人均任务150%以上,每月分别获考核分15分。该犯在本次考核期内有一次扣分现象:在2021年8月21日晚,该犯因在生活区擅自超越活动范围被扣考核分30分。截止2023年07月获表扬6次,并余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虽有一次扣分,但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原判刑期十五年的涉毒类犯罪罪犯,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康惠芳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康惠芳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