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赖明龙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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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2 17:25:52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34号

 

  罪犯赖明龙,男,199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浏阳市人,住湖南省浏阳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因犯贩卖毒罪,2014年10月21日被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11月11日减刑释放。系累犯。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5日作出(2020)湘0181刑初5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赖明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2020)湘01刑终9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0月8日起至2024年10月7日止,2021年1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赖明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在2022年1月劳动定级为一类四级,完成劳动任务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奖劳动分6分;2022年2至12月、2023年1至7月劳动定级为一类三级,完成劳动任务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每月分别奖劳动分8分。截止2023年07月获表扬5次,并余49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累犯、恶势力犯罪罪犯,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赖明龙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赖明龙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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