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雷浩减刑一案

分享到:
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2 17:27:17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14号

 

  罪犯雷浩,男,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湖南省长沙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5日作出(2020)湘0104刑初3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雷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9年9月13日起至2030年3月12日止,2021年6月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雷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在2022年度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4月、7月、8月从事辅助生产岗位,劳动级别为二类二级,圆满完成岗位劳动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各奖10分。2023年7月系非生产性岗位罪犯,劳动能力定级为三类一级,完成岗位劳动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奖10分。截止2023年07月获表扬4次,并余50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曾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财产性判项原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浩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雷浩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