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黎职鑫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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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2 17:41:30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38号

 

  罪犯黎职鑫,男,197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华容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1月27日被公安机关罚款伍佰元。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19日作出(2021)湘0602刑初57号刑事判决,一、认定被告人黎职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本次已缴纳)元。二、责令被告人黎职鑫向被害人邓怀良退赔人民币27910元、港币100元、美元50元、日元1000元(本次均已缴纳)。刑期自2020年8月24日起至2024年8月23日止,2021年4月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黎职鑫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在2022年1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7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劳动改造分176分。2023年2月违反亲情电话使用规定,扣监管改造分4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5次,并余15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义务,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有吸毒史,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黎职鑫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黎职鑫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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