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阿双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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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2 17:43:21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59号

 

  罪犯李阿双,男,197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肄业文化,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3日作出(2021)湘0111刑初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阿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20年9月21日起至2030年9月20日止,2021年4月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阿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月至8月、12月、2023年3月至7月每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均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分别奖劳动改造分8分。截止2023年07月获表扬5次,并余7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原判刑期十年的暴力性犯罪,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阿双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李阿双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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