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55号
罪犯李川,男,199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犍为县人,住四川省犍为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2日作出(2019)湘0681刑初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李川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零一百六十元,分别退还给被害人梁炜人民币一万零六百一十元,退还给被害人孙建锋人民币九千九百五十元,退还给被害秦海润人民币九千六百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18年8月9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在服刑期间因发现漏罪,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3日作出(2019)津0119刑初10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与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责令被告人李川退赔被害人唐金成人民币138310元(执行期间本次缴纳三千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18年8月9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2020年5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1月至5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该犯劳动定级为一类2级,2022年9月该犯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一类一级,超额完成生产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2022年6月、7月、8月、10月、11月、12月、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该犯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一类一级,完成生产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150%以上,共获奖励分242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7次,并余32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在近二年的服刑期间月均消费达492元,高于最低消费200元,本次履行财产刑判项3000元。在财产刑未全部履行的情况下,仍然在监狱进行较高消费,说明其积极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的意愿不强,亦反映出悔改不彻底,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起始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已延长其减刑的起始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川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李川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