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懂武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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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2 17:46:51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49号

 

  罪犯李懂武,男,197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文盲,湖南省平江县人,住湖南省平江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1997年10月22日因抢劫罪被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6日作出(2017)湘0626刑初29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懂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执行期间原缴纳2000元,本次缴纳2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6日作出(2018)湘06刑终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2032年2月21日止,2018年4月1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2月24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1069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服刑期至2031年10月21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懂武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仅有两次扣30分以上的一般违监行为,即:2021年6月13日,该犯在车间未按要求佩戴口罩,扣30分;2021年8月9日,该犯私自传递物品,扣40分。自2022年以来能该犯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有明显进步,接受教育改造,被评为2020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150分;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10分;2020年3、4季度罪犯夹控危险分子,未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各奖5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1月、2月、4月-6月、9月、2023年5月、6月,该犯劳动定级为一类一级,超额完成生产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各奖12分;2022年7月-2023年4月、7月,该犯劳动定级为一类一级,完成生产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150%以上,各奖15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7次,并余53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李懂武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虽有一般违纪行为,但在2022年以来遵守监规进步明显,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在近二年的服刑期间月均消费达341元,高于最低消费200元,本次缴纳没收财产2000元。鉴于该犯系毒品犯罪,有前科,且有吸毒史,对其减刑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间隔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次呈报减刑已将其减刑的间隔时间延长,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懂武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李懂武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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