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光明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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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2 17:47:47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21号

 

  罪犯李光明,男,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住湖南省长沙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8月30日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3月3日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08年11月4日起至2011年5月3日止。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2021)湘刑初7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光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次缴纳10000元)。刑期自2021年3月10日起至2024年6月9日止,2021年7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光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3月,该犯定级为1类4级,超额完成监区人均任务5.8%,获劳动改造分6分;2022年4月,该犯定级为1类4级,超额完成监区人均任务5.8%,获劳动改造分6分;2022年6月、11月、12月、2023年1月至4月和6月,定级为1类4级,每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累计获劳动改造奖分48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4次,并余9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李光明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有吸毒史,系毒品再犯,属法定从严对象,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起始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次刑罚变更已延长其减刑的起始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光明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李光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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