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63号
罪犯李桂林,男,198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县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9日作出(2019)湘06刑初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桂林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本次缴纳19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7日作出(2019)湘刑终3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8月10日起至2032年8月9日止,2019年10月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桂林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0年8月31日在车间与他犯争吵并动手打人,扣考核分20分;2020年12月29日,李桂林因生产琐事用衣服打丁利,丁利未还手,扣该犯教育改造分50分;2022年4月与罪犯丁利在车间吵架扣监管改造分5分;2023年6月18日与罪犯余绍俊打架,扣监管改造分5分;该犯在2020年3月、6月、7月、8月劳动任务完成较差累计扣分40分,2022年1月至3月、5月至10月、12月、2023年1月、3月至7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考核分124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8次,并余9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鉴于该犯在财产刑未全部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在狱内月均消费超最低标准200元,消费月均达444.19元,且该犯在本次考评周期内有多次违规情况,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的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桂林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李桂林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