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16号
罪犯李和平,男,197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石首市人,住湖北省石首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0日作出(2017)湘06刑初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和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二万元。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6日作出(2018)湘刑终3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1月4日起至2031年11月3日止,2020年9月2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和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在2022年7、9、10、11、12月和2023年1、3、4、5、7月劳动定级为一类四级,完成劳动任务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每月分别获劳动奖分6分。截止2023年07月获表扬6次,并余18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原判十五年的毒品类犯罪罪犯、有吸毒史,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和平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李和平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