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锦钢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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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2 17:51:33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64号

 

  罪犯李锦钢,男,1983年3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华容县人,住湖南省华容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2006年12月24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1日作出(2019)湘0602刑初3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锦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19年1月11日起至2029年12月3日止,2019年8月1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月2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84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9年6月3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锦钢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在2022年2月至12月、2023年3月至7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考核分145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4次,并余41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虽有3次违规扣分情况,但都属于一般违纪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有前科,且为毒品类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锦钢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李锦钢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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