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立红减刑一案

分享到:
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2 18:00:08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51号

 

  罪犯李立红,男,1966年5月4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慈利县人,住湖南省慈利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7日作出(2018)湘0725刑初3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立红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执行期间本次缴纳4000元)。被告人李立红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7日作出(2019)湘07刑终2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7月17日起至2024年7月15日止,2019年10月1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立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7月、2023年1月-7月,该犯劳动定级为一类四级,超额完成生产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累计获劳动改造奖分48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8次,并余50.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李立红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在近二年的服刑期间月均消费仅278元,高于最低消费200元,本次缴纳罚金4000元。鉴于该犯财产刑判项未全部履行完毕,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已延长其减刑的起始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立红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李立红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