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94号
罪犯李启懿,男,198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新化县人,住湖南省新化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5日作出(2020)湘1322刑初4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启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3000元;追缴李启懿、曾志兵共同犯罪所得人民币3650元,上缴国库;追缴李启懿、康轲的共同犯罪所得人民币8008元,上缴国库(本次缴纳1000元)。刑期自2020年5月8日起至2029年9月7日止,2020年11月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启懿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1月、3月、5-9月劳动定级为1类1级,2023年5月劳动定级为1类2级,2022年10-11月、2023年2月、4月、6月劳动定级为1类3级,2023年3月劳动定级为1类4级,均超额完成劳动生产定额,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152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6次,并余7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近两年月均消费仅262元,高于最低消费200元,本次履行财产刑1000元系其劳动报酬累计缴纳。鉴于该犯系主犯,有吸毒史,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起始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次刑罚变更已延长其减刑的起始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启懿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李启懿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