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42号
罪犯李涛,男,2002年4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平江县人,住湖南省平江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0日作出(2021)湘0181刑初6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本次已缴纳)。刑期自2021年3月15日起至2024年9月14日止,2021年8月1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涛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在2022年6月至8月、10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7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劳动改造分176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3次,并余7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遵守监规纪律,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涛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李涛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