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15号
罪犯李天佑,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6日作出(2021)湘0681刑初2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天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被告人李天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尚高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人民币51512.38元,剔除已支付30000元,剩余21512.38元(已缴纳完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被告人李天佑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4日作出(2021)湘06刑终3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7月9日起至2024年9月8日止,2022年2月2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天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5月至8月、10月、11月为1类2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2022年9月、12月、2023年1月至3月为1类3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2023年5为1类4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且每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共获奖励分106分。截止2023年07月获表扬3次,并余56.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天佑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李天佑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