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铁柱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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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2 18:06:41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59号

 

  罪犯李铁柱,男,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经开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6日作出(2019)湘0203刑初29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铁柱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本次缴纳50000元),对被告人雷景球、李铁柱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十三万三千0五十五元七角五分予以追缴(判决时已扣押50万,本次缴纳33055.75元)。被告人李铁柱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20)湘02刑终3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9月17日起至2024年8月1日止,2021年1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铁柱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2022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1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4月劳动定级为3类2级,系非生产性岗位,圆满完成岗位劳动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累计获奖励分128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5次,并余30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李铁柱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铁柱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李铁柱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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