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伟明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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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2 18:07:44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98号

 

  罪犯李伟明,男,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临湘市人,住湖南省临湘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11月被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1年12月14日假释;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3日被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7年3月18日刑满释放;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5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2019)湘0682刑初259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李伟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次缴纳3500元)。刑期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2026年12月19日止,2020年10月2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伟明在本次考核评审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1月劳动定级为1类3级,2022年2-6月、9-10月、2023年1-7月,劳动定级为2类3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劳动改造分120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6次,并余17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李伟明在本次考核评审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近两年服刑期间月均消费达375元,超过最低消费200元,本次履行罚金3500元。鉴于该犯系累犯,且有吸毒史,属法定从严对象,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起始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已延长其减刑的起始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伟明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李伟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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