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小艳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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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2 18:10:11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67号

 

  罪犯李小艳,女,1996年4月24日出生,土家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慈利县人,住湖南省郴州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2020)湘1002刑初46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小艳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已缴纳);继续向被告人殷加亮、黄友钦、李小艳、欧阳杰芳、艾登和、颜晨、陈国栋、卢德和追缴赃款人民币三万三千六百元(已追缴)返还给被害人帅平,向被告人殷加亮、黄友钦、李小艳、欧阳杰芳、艾登和追缴人民币五千六百元(已追缴)返还给被害人李冬文。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2021)湘10刑终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5月28日起至2027年12月27日止,2021年4月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小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1月、2023年4月、6-7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分别加考核分10分;2022年2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加考核分6分;2022年3-4月、6-8月、10月、2023年1月、3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分别加考核分8分。截止2023年07月获表扬5次,并余14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均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的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小艳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06日

附:罪犯李小艳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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