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36号
罪犯李晓虎,男,197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7日作出(2021)湘0681刑初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晓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本次已缴纳)。被告人李晓虎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3日作出(2021)湘06刑终168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李晓虎撤回上诉。刑期自2020年6月12日起至2030年2月11日止,2021年7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晓虎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在2022年1月至2023年7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劳动改造分184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4次,并余18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义务,遵守监规纪律,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良好,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因毒品犯罪被判处九年八个月有期徒刑,且有吸毒史,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晓虎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李晓虎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