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82号
罪犯李秀根,男,1990年5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新野县人,住河南省新野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秀根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执行期间已缴纳完毕)刑期自2014年8月2日起至2028年8月1日止,2015年4月1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0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9刑更762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2019年10月22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917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22年1月2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19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6年12月1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秀根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在2021年度罪犯被评为监狱年度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1月-12月、2023年1月-3月、6月-7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118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4次,并余40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李秀根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贩卖毒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对其减刑需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间隔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次刑罚变更已延长其减刑的间隔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秀根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李秀根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