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74号
罪犯李宜进,男,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5)益法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宜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三终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宜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执行期间没收财产已缴纳完毕)。刑期自2014年5月28日起至2029年5月27日止,2015年12月1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2月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6刑更169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9年12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1230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22年1月2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38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服刑期至2027年8月27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宜进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2月至2023年1月、2023年4月至7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考核分96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4次,并余32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可以减刑。鉴于该犯贩卖毒品情节严重,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宜进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李宜进卷宗材料共1卷1册